信网9月17日讯近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因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运金管罚决字〔2025〕22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存在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
曹效军(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经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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