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洱海“照相”的科研人:上海交大云南(大理)研究院以科研深耕守护洱海生态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5-08-28 14:02:29

  过去一年,大理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3815”战略目标,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在产业转型、绿美建设、文旅融合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即日起,大理融媒推出《绿美上和 转型逐梦》专栏,聚焦海开委在重大项目推进、教育创新、科技赋能、城市公园建设等方面的生动实践,展现上和片区的生态底色与发展活力,记录海开委在推进高质量发展路上的坚实足迹。

  今天推出系列报道第一期:《为洱海“照相”的科研人:上海交大云南(大理)研究院以科研深耕守护洱海生态》。

  走进上海交大云南(大理)研究院的实验室,总能看到科研人员忙碌的身影——他们正专注地进行洱海水质分析。“每周我们都会对洱海湖区及周边水域系统采样,将分析后的数据汇总提交给相关部门。”

  科研人员的话道出了他们日常工作的核心。这些看似枯燥的采样与分析,实则是在为洱海“拍照”:一张张“照片”叠加,便能清晰勾勒出洱海生态的全景,精准捕捉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为蓝藻防控、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提供坚实的科学支撑。

  2014年,上海交大云南(大理)研究院由上海交通大学、云南省科技厅与大理州政府三方共建成立,其前身是参与“十一五”“十二五”国家重大水专项洱海项目的核心团队,先天便承载着流域治理的科研优势。

  2021年,研究院迎来发展“加速期”:10月获批建设“云南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跻身国家级科研平台;12月入选云南省首批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库,启动创新能力孵化。

  同期,为破解洱海科研“布局散、资源缺”的难题,大理州将大理市上和片区思睿天地改造为“洱海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科研基地”,并无偿为研究院提供了一栋13层、超1万平方米的实验办公楼,为科研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建院以来,研究院始终聚焦高原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针对洱海湖区及流域内入湖河流、重要沟渠、关键断面开展了大量科学观测与分析评估,系统的数据积累成为地方决策的“智囊”。

  针对洱海治理的难题,如流域面源污染、入湖河流水质改善、重点湖湾生态修复等,研究院成功研发了以污水处理和湿地修复为核心的多项实用技术,并在洱海边落地了6个示范工程项目。

  仅2025年上半年,这些示范工程便累计处理入湖及近岸富藻水高达449.34万立方米,通过“技术攻关-工程示范-生态响应”的创新模式,显著实现了入湖氮磷污染与湖湾藻类的协同高效去除,为洱海筑起一道坚实的科技防线。

  丰硕的成果为这份守护写下生动注脚。洱海研究成果被列为“十一五”期间国家水专项标志性成果之一,获云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洱海流域污染控制创新与地域发展”项目摘得“第13届IWA项目创新奖(PIA)”银奖,成为该奖项中仅有的两个中国的项目之一;“洱海保护治理研究经验”还被选入教育部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案例库,为更多湖泊保护提供借鉴......

  如今,洱海科研基地的力量持续汇聚,除上海交大云南(大理)研究院外,大理州洱海湖泊研究院、大理州智慧洱海监管指挥中心、锐思计算智能实验室(大理)科技有限公司、四创数字生态(大理)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相继入驻,形成了协同攻关的科研集群。

  研究院的陆续落地实现了多赢,既满足了野外观测站建设的用地与可持续发展需求,也为上和片区转型发展提供了可行样板与思路,更盘活了企业闲置资产,提升了区域科技形象。

  未来,上海交大云南(大理)研究院将继续以洱海保护为核心,紧扣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主线,扎实推进常态化监测、技术咨询与运行示范服务。同时,将着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丰富研究手段与内容,持续产出高水平成果,高标准推进洱海国家野外站建设,为洱海乃至更多高原湖泊的生态保护提供更坚实的科技支撑。

  这群扎根洱海一线的科研“照相师”,正用严谨的数据与创新的技术,持续为洱海描绘出清晰的生命图谱,守护着这片人间净水的生生不息。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扩建码头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洱海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